发文日期: 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报经财政部批准,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决定在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为使各地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和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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