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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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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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