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08
生效日期: 2011-01-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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