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6-11
生效日期: 2015-06-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 (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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