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07
生效日期: 2010-05-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对本规定作了补充。
2、失效/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本文自2022年5月15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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