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8-31
生效日期: 2016-11-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进行了修改
2,条款废止,本文第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7月9日起废止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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