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22
生效日期: 2022-04-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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