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07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在本文第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对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做出规定,明确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2022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继续执行
3、失效/废止,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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