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29
生效日期: 2020-07-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自2020年3月29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自2022年3月14日起实施
3、关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自2023年3月17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4、关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自2024年3月2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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