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24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本文自2023年9月26日起废止,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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