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23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文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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