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1-13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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