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2021-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为做好本文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的划分,保证相关企业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于2021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1〕108号)
2、关联文件,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平稳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pdf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0年12月28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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