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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发文日期: 2020-06-28
生效日期: 2020-09-01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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