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6-24
生效日期: 2020-09-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自2023年9月1日延续执行本文第4条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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