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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