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第六条等,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失效,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三条第 2 项已废止
3、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废止,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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