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明确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华财政合作项下的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的免税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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