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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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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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