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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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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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