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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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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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