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3-06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进行确认
2、条款废止,本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废止
3、条款修订,第八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b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