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05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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