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三条被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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