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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借款后利息有调整 取得合规凭证,利息支出追溯至以前年度扣除

集团内部借款是一项常见业务。特别是当集团内部存在多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总部可能会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借款或提供借款。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票据后税前扣除。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形,企业因某种原因调整了利息,未能在借款期间计入成本费用,而是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

案例介绍

甲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均为查账征收。2020年1月,乙公司与某国有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为60000万元,年利率为4.77%,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2022年初,甲公司因采购材料急需资金,向乙公司借款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40000万元,年利率为2.65%,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结算,到期一次偿还本金。2022年末,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0万元,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甲公司则将支付的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甲公司2022年度会计利润为60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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