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瓜田李下?还是捕风捉影?再议律师仲裁员担任所在仲裁机构案件的代理人时是否必然构成撤裁情形?

瓜田李下?还是捕风捉影?再议律师仲裁员担任所在仲裁机构案件的代理人时是否必然构成撤裁情形?

引言

近期,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直接认定仲裁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仲裁庭成员同为受案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而仲裁庭未自行回避便做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并且在裁定中明确记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1]。“辽源”案一出,再次引起业界广泛探讨。无独有偶,此前在(2020)鄂05民特监1号等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以一方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现任仲裁员为由撤销了裁决。

对此,笔者将于下文分析、讨论:就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作为在册仲裁员的律师(“律师仲裁员”)担任所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代理人,是否必然构成应当撤销仲裁裁决[2]的情形?

01、规则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