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一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其免征的增值税额是否需要单独体现为应税收入呢?
对于这个问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规定,笔者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应这样进行相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2023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2)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那么,从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规定这个维度看,对于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相应的增值税(免征)税额要与不含税销售额分别填报(即价税分离),因此,其申报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对于销售额保持同一口径,则计算会计利润时也是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作为收入的。
再者,对于账务处理,实务中还有一种操作方式,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免征)税额,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当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是按照前述申报规定进行,只是在账务上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收入的是未进行价税分离的全额。反正是免征增值税,就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入销售(营业)收入,省略了计提应纳(免征)增值税额再转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的过程。以此方式计算的利润总额,与前述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方式计算的利润总额是一致的。而且,实务中采用这种方式记账的企业还很多。
正所谓,发票归发票(征收率栏:免税)、记账归记账(不进行价税分离)、申报归申报(价税分离,体现免税额)。
总之,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论是通过“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入,还是直接作为收入总额,殊途同归,最终都将进入利润总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有个例题,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闻涛万佳商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收取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30.3万元,发票怎么开具?记账时要不要价税分离呢?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能否享受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呢(免税收入不含税/免税收入含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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