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如何自行开具
首先,何时开具发票呢?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其次,如何开具发票呢?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方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住,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哦。
好消息:自2019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啦
注意啦: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调整前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该如何开具呢,区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是否退回的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系统校验通过的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发票开具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除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发票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最关键的,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后,要牢记:诚信为本,违法必究哦
视频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