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来依次看一看文件要点,首先第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关于这个文件可以说大家期盼已久,随着个税汇算清缴的日期逐渐临近,关于个税的问题,政策会逐步明确细节及操作流程,纳税人只需要根据政策规定按部就班的操作即可。我们打开个税APP可以看到,目前已经添加了汇算清缴的模块及提示,但是,需要到3月1号以后才能进行填报。下面我们来看一下44号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要点:首先,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作为一个单独的扣除项单列了出来,相应的在计算公式里也添加了“捐赠”这一扣除项。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另外到底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此次文件也做了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再就是关于办理方式:
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也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主要传达了两个信息,一是明确了纳税人要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二是面对纳税人的代办要求,扣缴义务人可以代为办理,也可以培训、辅导纳税人自行办理,以此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并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习惯。纳税人选择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好,接下来,第二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这个文件的信息量还是比较大的,其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就不需要再担心认证期的问题了,另外关于45号公告的其他内容,我们也会在后续的税务讲堂视频课中为大家详细解读。
接着我们讲第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该文件主要讲了两个内容,一是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二是对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将原《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细分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以便各类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选用申报表,降低填报难度。
第四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第五个文件我们需要结合来看,先来看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政策的公告》,此次文件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了分档减缴政策。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鲁财综[2018]31号,目前山东省规定的该比例为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以上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98号公告明确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根据98号公告内容,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订。
序号 |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 本期应纳 费额 | 本期减免 费额 | 本期已缴 费额 | 本期应补(退)费额 |
1 | 2 | 3 | 4 | 5 | 6=2/3 | 7=(3×4-5)×6 | 8=7*100%(或50%、10%) | 9 | 10=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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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缴费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接下来我们看第六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要求及方法,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30%的扣除限额。二是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选择在综合所得或者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并且纳税人可自行决定在上述所得中的扣除顺序。三是居民个人选择公益性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在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下扣除的时间略有差异。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四是对于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扣除。
以上就是我们对近期新政的一个简单梳理,后续我们也会分专题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您还可以登陆税智星官网或微信客户端浏览更多财税资讯和热点解读,期待您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