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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号,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消息一出,瞬间刷爆了朋友圈,很多人也不免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意味着综合所得在12万元以下就真的不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了呢?在相关文件政策出台之前,我们今天啊不妨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目前的政策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 年收入额 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 年收入额 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 低于 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目前政策明文规定的 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的只有62号公告提到的这四种情况,而新的会议决定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又剔除了 年综合所得收入 不超过12万元和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情况,相当于在原有范围内进一步缩小了应当办理 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的范围。目的就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保障个税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那么,根据现有政策 结合最新会议精神,对于年度综合所得 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到底要不要进行汇算清缴?这里我们有必要分情况讨论一下:
首先,第一种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在一处 取得工资收入,无其他综合所得。
属于该类情况的纳税人,如果各项扣除均在各月正常扣除,且年度结束后没有补扣事项,那么根据政策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如果纳税人平时扣缴不充分,或者在当年取得资格证书或大病医疗达到扣除标准,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的,因为涉及到退税,纳税人如果不办理汇算清缴就意味着放弃了退税,所以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使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2万,一般也是会选择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
第二种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多处取得工资收入,无其他综合所得。
假设某纳税人在2019年5月和6月在A公司工作,月薪3万,在2019年7月和8月在B公司工作,月薪也是3万,2019年其他时间赋闲在家。或者我们假设该纳税人全年仅在A公司工作,但全年只工作了四个月,每月工资3万,剩余时间赋闲在家。那么2019年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12万,按照最新的会议精神是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但是,由于全年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导致 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的费用扣除 远小于6万,费用扣除不充分就一定会产生退税,因此纳税人仍然会主动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同理,有类似全年工作不满12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月份数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很可能会面临同样的情况。
再来看第三种情况: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工资收入,又有工资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
这种情况在实务当中又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办理汇算清缴后需要退税。例如某纳税人当年度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2万,支付方代扣代缴了3200元个税,但如果办理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还需要退税2000元,因此虽然政策上免除了这部分人的汇缴义务,但有退税情况的纳税人还是会选择汇算清缴。另一种情况是办理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税。我们假设纳税人在取得各月的工资收入时,各项扣除均可以在当期正常扣除。但每次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如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均未超过800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在预扣预缴阶段无需扣缴个税,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并入综合所得统一计算后,就很可能出现需要补税的情况,至于补税金额可大可小,如果按照最新的会议精神免除了这部分人的汇缴义务,那就意味着具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群体仍然游离在现有制度的监管之外,这是否背离了个税改革 公平税负的初衷呢?我想这个疑虑会在后续出台的文件中得到解答。
最后一种情况是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无工资收入,只有工资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情况与上述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到此为止,我们把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个税汇缴情况进行了讨论,不知道大家心中是否已经有了清晰的答案。到底要不要进行汇算清缴,从以上的分析来看12万元并不是判断的唯一依据或者说关键依据,关键还要看纳税人在日常预缴税款时的扣除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多种收入等情形导致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 不一致,出现了补税或退税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即便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2万也是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最新的会议精神只是免除了本来就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且年应税所得又未超过12万的纳税人的汇缴义务,并没有对需要汇缴的纳税人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纳税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具体的还是要以后续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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