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如月,在上期节目中呢我们着重为大家讲解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和39号公告相比, 87号公告的一些主要变化,那么在本期的节目当中呢,我将会为大家具体讲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两个政策的衔接问题。
首先,注意加计抵减政策的优惠对象为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用考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要参与判断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的。具体的判断方法可以参考我们上期所讲的内容。
哈喽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如月,在上期节目中呢我们着重为大家讲解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和39号公告相比, 87号公告的一些主要变化,那么在本期的节目当中呢,我将会为大家具体讲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两个政策的衔接问题。首先,注意加计抵减政策的优惠对象为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用考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要参与判断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的。
具体的判断方法可以参考我们上期所讲的内容。其次,注意区分“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的含义咱们说的这个“加计抵减”不管是10%还是15%都是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乘以10%或者15%,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当中不包含“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计算加计抵减的金额时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诸如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从加计抵减计算式当中剔除,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二个问题,我们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乘以10%或者15%得到的是一个计提数,既不是当期 可加计抵减额,也不一定是当期
实际抵扣的金额。当期可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而当期实际抵扣的金额还要看进销项之间的关系,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加计抵减额可结转至下期抵扣。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最后,我们说一说政策衔接问题。原加计抵减10%的政策执行期间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新的加计抵减15%的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两者在时间上是有重叠的,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该怎样判断适用哪个政策,如果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在政策适用上出现变化又该如何去判断?我们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给大家做个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解析如下:因为该企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满足加计抵减10%的条件,因此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适用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由于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生活性服务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1200/2000=60%>50%,满足加计抵减15%的条件,因此从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该企业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
从时间上看,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适用加计抵减10%,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适用加计抵减15%。2020年能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15%需要看2019年全年的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要求,如果2019年全年生活性服务业销售额比重降低不再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但是四项服务占比仍然满足原加计抵减10%的条件,那么2020年全年将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以此类推。
当然了,尽管36号文里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还是需要我们企业财务自行界定并且将生活性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单独核算以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要求,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大家的管理成本。另外大家在实务当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不止于此,在政策过渡期难免会出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问题,大家在实务当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会很多,我们也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讲解能够给大家带来一点小小的收获。
好了,本期的课程就到这里了,我们在依然在视频下方为大家整理了此次87号公告的政策原文及相关解读,您还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在线阅览更多的财税资讯,或者在问答板块给我们留言提问,我们的财税顾问会为大家免费解答,期待您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