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如月,国庆节过后,新一轮减税降费再加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发布!
生活性服务业税收优惠再度加码,加计抵减比例升至15%。新政一出,一大波企业老板高兴了,终于又可以少交点税了,但是我们企业的财务在高兴之余也开始头疼了,到底我们单位符不符合要求呀?从什么时间可以适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呢?如果是混合经营的,那我前后政策如何衔接呀,怎么判断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接踵而来,对我们的企业财务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哈喽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如月,国庆节过后,新一轮减税降费再加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发布!生活性服务业税收优惠再度加码,加计抵减比例升至15%。新政一出,一大波企业老板高兴了,终于又可以少交点税了,但是我们企业的财务在高兴之余也开始头疼了,到底我们单位符不符合要求呀?从什么时间可以适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呢?如果是混合经营的,那我前后政策如何衔接呀,怎么判断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接踵而来,对我们的企业财务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这眼看着马上就要到11月份进入申报期了,不知道屏幕前的您做好准备了吗?是否还有类似的疑问没有解开呢?今天,如月就把这段时间大家碰到的普遍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再对比之前的39号公告,给大家好好的梳理一下这次的新政。
本期的主题,我们将分为上下两期来给大家进行讲解。本期内容,我们主要来说一说变化,说起此次87号公告就一定离不开39号联合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87号公告基本上是沿用了39号联合公告的有关规定,只不过87号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单独拿出来提高了加计扣除的比例,相应的内容也进行了一些修改。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
第一,[1] 加计抵减比例发生变化,由10%提升至15%,提高了50%的幅度;
第二,适用对象的变化。“[2] 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对象只限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而原“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对象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具体包括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第三适用条件的变化,由于新政适用对象的变化,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的条件,即计算销售额比重的分子构成相应也发生了变化。[3] 原加计抵减政策是对兼营四项服务(包括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中一项或多项应税行为的,以其四项服务中一项或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合计数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新政“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即便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政策执行期间的变化。虽然两项政策的执行[4] 截至日期均为2021年12月31日,但起始日期不同,“加计抵减10%政策”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而最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是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五个变化: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期间的变化,就加计抵减15%政策来说,我们以法定政策执行开始日也就是2019年10月1日为一个时间节点,看企业设立时间,如果企业是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一般原则是以政策开始执行之日起的前12个月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作为判断依据,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计算期间。比如我要判断2019年10月1日开始是否满足加计15%的条件,就往前数12个月看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这12个月的生活性服务业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如果我是2019年3月份才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并不足12个月,那么就以实际经营期2019年3月到2019年9月这7个月的销售额占比来判断。我们再从时间节点往后看,如果是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政策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比如我2019年11月才成立一般纳税人,那么就以设立之日起3个月也就是11月、12月以及次年1月的销售额占比作为判断是否适用该政策的条件,此处由于出现了跨年的情况,在2019年由于不足3个月计算期还无法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可以到次年也就是2020年进行补提,那么问题也来了,这三个月计算期用来判断19年是没问题的,那20年是否需要再重新计算判断呢,答案是:不需要。8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也就是说19年11月、12月以及20年1月这三个月份所在当年都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至于2020年是否适用,则需要看19年全年的销售额占比再行判断。
第六个变化勾选方式的变化,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确定所属行业的勾选方式,适用原“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而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只能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服务业”的16个子项中进行勾选。
以上就是我们对87号公告和39号公告中主要的变化点给大家做的一个简单整理。下一期节目我们再来说一说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及关于两个政策的衔接问题。我们在视频下方为大家整理了此次新政的政策原文及相关解读,供大家学习阅读,您还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在线阅览更多的财税资讯,或者在问答板块给我们留言提问,我们的财税顾问会为大家免费解答,期待您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