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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对于重复间接支付情况下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课程类型:税智星-税务讲堂
适合人群:财税经理、财务工作者、CFO、专员/经理
价格:本期节目我们来聊一聊个人所得对于重复间接支付情况下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对A分公司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某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A分公司总部在广州代扣代缴,但是该员工的工资薪酬却归集在A分公司的账上,于是要求A分公司补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A分公司却认为,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总部直接划款到该员工的工资卡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A分公司认为,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广州总部代扣代缴。
事实上,是否可以这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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