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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09:35:24
我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请问,根据该政策:1)我司该期间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1台设备,设备于该期间内到货,但是发票在23年收到,设备尾款也是23年支付完毕,该设备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2)如果我司会计上仍按照10年分期折旧,是否影响税收上税前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实行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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